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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淮安某银行行长给自己“放贷”600余万 今获刑三年
江苏消费网 (2019-03-13)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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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金融行业,还是淮安某银行乡镇支行行长,体面的身份、优越的工作条件、颇丰的收入待遇,但陈某来说,他却并不满足于此。其先后与朋友合伙投资饭店、资KTV。但由于经营不善,生意越来越差,还欠了100多万的债务。眼看巨额的本金和利息越来越多,他已无偿还能力了。怎么办?他想到了自己作为支行行长的手中的权利,请人找来当地农户到银行借贷,他再违规放款,并将部分款项转到个人银行卡上据为己用。案发后,他又冒用他人身份证潜逃到外地,直到4年后在安徽芜湖被警方抓获。12日,经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当庭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农户银行贷款时发现被自己“被贷款”

  明明自己帮朋友只在银行贷款5万元,没到期就已经全部还清了,但当自己需要用钱再到该行贷款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还有一笔19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这让淮阴区居民田某很是不解。当他把银行交易明细打出来后,发现了其中猫腻,原来有人冒用他的名义进行了贷款。田某随即报警,警方很快查明,这一切的始作俑者竟然是淮安某某银行支行行长陈某,而此时的陈某已不见踪影。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办案机关发现,田某被贷款只是陈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冰山一角。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陈某在担任该支行行长期间,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放贷调查、组织会办,对借款人的用途、偿还能力和担保人资信等情况未严格审查,违法向多人发放贷款600余万元,而且部分款项也被其转到属于他自己的银行卡上。

  而此时的陈某犹如人间蒸发一样,毫无踪迹可循。直到他潜逃4年后的2018年3月份,陈某在安徽芜湖一超市被当地警方抓获。期间,他一直冒用他人身份四处潜逃。

  找户头贷款后利用手中权力转为己用

  1971年出生的陈某不但拥有本科学历,而且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走上支行行长的领导岗位。看着身边找他办事、出手阔绰的老板,他开始不满足于现状,先后投资饭店、KTV,但都因经营不善而欠下巨额债务。

  眼看自己无力偿还,陈某想到自己的发小胡某。随后,陈某找到胡某,让其找到当地居民到他所在的支行贷款,答应会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因为自己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陈某帮忙,加之陈某银行行长的身份,胡某答应了他的请求。而当地居民知道只需签个字,也不需要他们本人还钱,又是乡里乡亲的,也就答应帮胡某的忙到银行贷款。办理贷款过程中,胡某找来当地的居民,只需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在胡某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借款人一栏签字按手印后,再办理一张该支行银行卡交给胡某。随后,胡某便将这些银行卡交于陈某,陈某通过这些贷款资料,违法向多户居民发放多则30万,少则20万的贷款,而这些钱中,一大部分都被陈某随后转到属于自己的银行卡上据为己用,用于了偿还个人债务,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银行内部监管不到位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3月12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陈某利用其身为银行支行长的职务便利,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多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陈某逃匿,其行为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陈某多次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贷款,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是其身为银行支行行长,本应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但其却对银行监管制度置若罔闻,执行制度流于形式,致使重大财产损失;客观上银行内部监管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暴露出银行系统内部在执行落实贷款审批、监管制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执行规定要求不严肃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也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严格制度规定落实,加强风险防控。

  陈某对检察机关对其的犯罪指控,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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