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直销江苏 » 业内访谈 >> 正文

业内访谈

建议对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案以诈骗罪定罪
江苏消费网 (2018-03-12) 来源:直销行业网—澎湃新闻
阅读:

  正值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桂柑社区党委书记柯建华提交了《关于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建议》。

  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潜滋暗长,频频被曝光,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柯建华举了一个2017年温州市鹿城区破获的浙江康瑞祥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为例。

  在“康瑞祥”案中,名为纳豆紫苏籽油软胶囊的产品,其成分为纳豆粉、紫苏籽油和姜黄素等几种常见的食品原料,成本低廉。估测下来,一盒售价为8280元的产品,其成本很可能只有几百元,利润高达十几倍甚至二十几倍。

  “康瑞祥”公司在整个“会销”过程中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三个欺诈行为,一是对假专家的包装和虚假宣传;二是对所销售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健功效、渲染治病疗效。三是由以上所谓“专家”,根据事先早已为受害者“量身定做”好的“话术”,一对一地针对受害者进行产品功效的进一步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

  在这次康瑞祥会销案中,1天半时间共销售26.5盒,涉案金额21.9万余元。调查中还发现2017年1月至9月,温州分公司利用类似手段,销售其他健康类产品近800万元。

  然而,以“康瑞祥”案为代表的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虽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目前针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大部分还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

  因此,柯建华代表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对以上所述涉及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与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主体以犯罪集团论处。

  柯建华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日益猖獗,原因之一无外乎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较低,惩罚力度较小。最高额度20万元的行政处罚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只有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才能有效打击此类违法案件。

编辑:葛绍刚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