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直销江苏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开发软件供传销 被告人获刑4年
江苏消费网 (2018-05-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谢正军/图

  ■集法宣 本报记者 张文章

  4月中旬,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厦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郭某开发了一款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参与利用该网络平台发展传销人员,累计吸取逾4844万元社会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郭某本是厦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2016年12月,他与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 (负责人吴某另案处理)签订了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由信息技术公司为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软件。这款软件中构建了22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其中仅以本人向下的3个层级参与返利。同时,信息技术公司还提供其银行账户作为文化公司运营该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

  据调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通过该网络平台软件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其中,郭某本人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达5级、传销人员39人。2017年3月,因该网络平台资金链断裂,部分参与人员为索回钱款聚集到该信息技术公司,郭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冻结了涉案信息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

  庭审时,郭某陈述,吴某在软件内嵌入了一个银号功能,公众通过该银号功能进行金融投资成为会员,投资额从500元到1万元不等。会员分为静态会员和动态会员,动态会员需要把项目推荐给其他人,除了利息以外还有奖金回报;静态会员则只有利息回报。当问到投资平台上会员的投资款如何产生利润时,郭某回答:“没有利润,就是用后来的会员交的钱补前面会员的回点。”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平台的资金亏空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导致了资金链断裂,平台投资者们聚集索赔,郭某不得不报警。郭某认为,自己只是参与传销,并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集美区人民法院查明,郭某不仅为吴某经营的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还参与到具体的传销活动中,并发展下线,同时为传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甚至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银行账户供文化传播公司进行传销活动。法院认为,郭某的上述行为已经大大超出了“参与”范畴,他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3级以上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集美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常见的传销活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发展下线,赚取提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助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的新态势愈演愈烈,此案便具有新兴网络传销活动的特征,即开发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利用该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取巨额传销资金。

编辑:葛绍刚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