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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查

假减免真忽悠:江阴水资源费“滴漏”何时休
江苏消费网 (2018-12-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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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王远未 记者薛庆元)来自江苏省江阴市的一起有关自来水公司“估量收水费”致用户被超收水费的投诉,引出了当地物价部门违规许可“挪位代征”水资源费的乱象。

  近日,随着记者调查的深入,挪位代征背后藏着的农村用户优惠有名无实、水资源管理部门漏征水资源费、取水企业超采国家水资源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估量收费城乡同价

  日前,江阴市祝塘、周庄等乡镇的多户村民投诉反映,供水企业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务公司)的水表成了摆设,抄表员长期懒于抄表,采用“估量”方式确定用户月用水量,导致多位用户已收水量超过表显水量,最高超收差额达近百立方米。村民希望江南水务公司能按表显水量即当月实际用水量交水费,并对超收部份尽快予以纠正,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0月下旬,《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江阴市祝塘、周庄等乡镇农村调查发现,估量收水费方式已经被各村收费员纠正。“前段时间,我们同时也向村里的收费员反映过,村里很快就处理了前面超收的水费,现在已经按正常抄表计量了。”正在田里劳作的村民蒋先生高兴地对记者说。

  记者在江南水务公司设在周庄、祝塘等乡镇的客户服务中心采访时发现,中心大厅墙面都醒目张贴有《水价公示》:城区自来水价格与乡镇农民饮用自来水执行同网同价,到户水价执行3.10元/立方米。公示特别说明,该价格系执行江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澄价发〔2018〕20号)精神。

  这份公示关于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构成中,城区自来水价格由基本水价1.36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等五项构成,总水价为3.10元/立方米。乡镇(农民)自来水价由基本水价2.4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等四项构成,总水价同样也是3.10元/立方米。

  

 

江南水务公司张贴的《水价公示》。薛庆元/摄

  让人不解的是,这份《水价公示》中,尽管在水价构成明细及构成项目上城乡各异,且后者(乡镇)饮用水水价构成中显示无水资源费,但到户价格却一致,即城乡水价都是3.10元/立方米。

  假减免真截流

  10月29日,江阴市物价局对此回应称,依据《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供水中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江阴所属乡镇农村农民饮用水享受了每吨免征0.2元的水资源费。

  江阴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朱副科长进一步解释称:“在这份《水价公示》有关乡镇农民饮用水水费构成栏目中,水资源费栏目显示为空白,即表示免征了乡镇农民饮用水的水资源费。”

  按一般常识的理解,减免后的江阴乡镇农民饮用水水价,应至少低于江阴城区水价0.2元/立方米,即乡镇农民饮用水理应执行2.90元/立方米的价格,江南水务公司为何执行与城市居民同为3.10元/立方米的价格呢?减免水资源费究竟有没有执行呢?

  供水企业江南水务公司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农村饮用水的水资源费统算在了水价中。

  10月26日,江南水务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吴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饮用水水费的收取由当地村里组织人员收取,水资源费是统算到里面的。村里收费人员向农民收取的水价是含水资源费统算在内的3.10元/立方米,交给江南水务公司的水费是2.90元/立方米的综合价。“这中间0.20元/立方米的差额,作为水损补偿进去了,而且,我们也只是代收水资源费,收上来后直接给了财政。”吴敏说。

  采访中,周庄镇长寿村村民蒋先生的分析或许代表了该市乡镇大多数农村用水户的想法:“这么多年来,要么我们(乡镇农民)糊里糊涂地交了水资源费,自来水公司收入囊中没有上交,要么就是农民多交了两毛的水费。除了上述两种可能,我实在想不出别的原因了。”

  调查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江阴乡镇农民用户多年来一直被“多收了两毛钱”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市有关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的操作上,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导致国家水资源费漏征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为了堵住水资源费漏征漏洞,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国家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及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设置严密:《水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且按“实际取水量确定”;原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及《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水资源费应在取水口安装计量工具计量征收,且必须纳入基本水价。

  遗憾的是,如此严密的法规及制度设置,都未能堵住江阴水资源费征收的漏洞。

  10月29日,面对记者出示的上述多份法规,江阴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朱副科长表示“这些文件不是物价系统的”。对于违规单独列收水资源费的事实,朱副科长称是为了方便实施水费的阶梯价格政策,“而且全省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征收的。水资源费由江南水务公司代收,单独列收是有依据的”,同时称这方面的文件资料很多,但不方便出示。

  记者注意到,按照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不难理解,此代收主体单位应该为江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江阴市物价局所称的取水企业江南水务公司。

  议价暗藏漏征超采

  按照相关规定,水资源费应以取水口的取水量计量征收。作为法定的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曾于2017年9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全市延续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澄水政【2017】7号)。通知强调,在取水单位提出取水申请时,需提供“取水设备铭牌及取水计量现场照片”,以保证取水口计量精准与真实可靠,防止国家水资源费漏征及取水单位超计划取水。

  “江南水务集团取水口在长江边,并且也按规定设置了取水计量设备。”11月15日,江阴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叶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同时,叶主任也承认,尽管配置了计量设备,但并未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与江南水务集团有一个‘议价’(协商价格)的过程”。

  从国家到地方,在如此严密的制度设置下,为何在水资源费的征收上会“说一套做一套”,放任水资源费征收系统失守?是什么原因导致供水企业违规以售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并且延续这么多年呢?

  叶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目前在售水环节征收水资源费的模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水资源费的漏征。对于取水企业来说,也存在超计划取水的问题。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因素,一是很多地方都是这种模式征收,二是由于有部分法定减免水资源费占比,三是消减供水企业在消防、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及漏损部份的交费负担。

  江南水务集团于2011年3月17日在上交所成功挂牌上市。记者根据上市公司财报获取了该公司2016年及2017年全年自来水营收数据,并汇总得到上述两个年度售水量分别为24807万立方米和26916万立方米。按当地现行水资源费费率0.20元/立方米计算,仅在江南水务公司的取水项目上,此前两个年度国家至少需要征收不低于一亿元的水资源费。

  江南水务公司究竟缴纳了多少水资源费呢?记者希望获取近两年来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数额,叶主任表示“不方便提供”。

  专家观点

  农民可退费 漏征应补交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闫小波认为,从表面看,水资源费违规单独列收现象,只是挪了个收费位置或收费目录而已,但实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了一己小利,无视国家“节约用水”的大政方针,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实在令人担忧并无法漠视。

  闫小波认为,“议价征收”水资源费更是无稽之谈。水资源费怎么收、收多少,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且有“不得在售水环节征收”等禁止性规定。当地政府物价、水行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事件上的角色错位、履职不力,放任甚至助推国家水资源大量浪费,必须从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上及时彻底地予以纠正并及时全额补征补交。同时,国家应尽快实施水资源费的“费改税”政策措施,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水资源费“跑冒滴漏”现象。

  闫小波强调,水资源费该征应征必征,另一方面,对乡镇农民饮用水水资源费则应该是应减则减、应免则免,落实到位。否则,这部分农民用户可向供水企业提出退费请求,并向物价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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