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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商家售后“躲猫猫”将受罚
江苏消费网 (2014-07-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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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继海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显然不是明智之举。日前,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在处理一起此类纠纷时表示,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类似行为的商家将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

6月20日,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液晶电视故障投诉,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3320元购机款。然而,事件并未就此终结,因经销商对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涉嫌违法,已被立案调查,且已掌握初步证据,一旦查实,将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消费者投诉:

商家“躲猫猫”让人很受伤

 

2月8日,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消费者白先生在当地一家电商场以33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42英寸液晶电视机。2月13日,电视机屏幕突然黑屏,后经该厂家售后人员检查确定为显示屏故障。

白先生要求换货,但经销商却表示已经无货了,要求消费者再添一些钱,换一台其他品牌的电视机。白先生没有同意,并向凤城市工商局投诉。

2月15日,经凤城市工商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家给消费者做退货处理。在调解现场,白先生提出要把故障液晶电视送回商家,但商家负责人说先放在白先生家里,之后会打电话与他联系。

因有工商部门的支持,况且双方已顺利达成协议,所以白先生也就同意了。但随后发生的事却令白先生大感意外。

在此后的4个月时间里,经销商并未执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也没再主动联系过白先生。

2月16日至6月18日,白先生曾先后3次催促商家对其所售电视进行退货,但经销商却一再拖延,不履行协议。

白先生觉得商家长期“躲猫猫”令他很受伤。6月18日,白先生再一次将液晶电视经销商投诉到凤城市工商局消保科。工商人员迅速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督促其立即履行协议内容。经过反复沟通与协调,经销商于6月20日全额退还了白先生的购机款。

 

工商解读:

商家“躲猫猫”将被处罚

 

“经销商显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拖延行为涉嫌触犯了法律。”凤城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刘晓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依据老《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刘晓丹表示,对照老《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新《消法》五十六条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明显加重——行政处罚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上限扩展到了违法所得的十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上限扩展到了五十万元。

刘晓丹告诉记者,目前该经销商虽然全额退还了白先生的购机款,但是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初步认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刘晓丹表示,白先生二次投诉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工商机关依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已对白先生投诉的家电经销商进行立案调查,一旦查实,工商机关将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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