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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区住宅“变身”仓库 业主叫苦连天
江苏消费网 (2007-07-12)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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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毗邻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合肥市一些住宅小区里的部分住宅变成了仓库,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香格里拉花园小区的几位业主反映,“我们小区里有几十户住宅变成了堆放货物的仓库,进进出出的拉货车吵闹无比,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小区中的住宅被当成了仓库

    6月18日下午,笔者来到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附近的香格里拉花园小区。从窗外笔者发现,该小区不少高层楼房的一层、二层住宅屋内放满了货物,有的住宅阳台上堆满了纸箱(如图所示)。笔者在该小区走了一遍,发现这样改成仓库的住宅至少有40户。该小区一位居民告诉笔者,这些仓库进出拉货声音大,吵得人无法休息,尤其是进进出出的电动三轮车,速度快,有几次她差点被撞着。

    “因为那些仓库的工人经常用电梯装货物,有时候我不得不步行到9层。”该小区一位住在9层的业主提到同栋楼6层的那家仓库时说,“仓库工人搬运货物时频繁使用电梯,导致电梯常出毛病,现在我每次乘电梯都提心吊胆的。”

    随后,笔者又对临泉路附近的橘郡·万绿园、风景苑等住宅小区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小区和香格里拉花园一样,不少住宅被改成了仓库。

    七成仓库主人是小区业主

    6月18日,香格里拉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陈主任告诉笔者,该小区附近有摩配市场、汽车城、家具市场、五金市场、安徽大市场(批发中心)、合肥“物流一条街”等,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仓储配送中心,相当多做生意的人在该小区买房或租房当仓库。

    据陈主任介绍,该小区70%的仓库主人是本小区业主,从2004年到现在,已经陆续进了几十户。按照该小区业主手册中的临时公约规定,业主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但是,临时公约对这些仓库主人不起作用。陈主任说,物业管理处分别在今年的3月22日、5月7日、6月7日对这些仓库主人下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所有的仓库搬出小区,但没有效果。

    有关部门表示将进行整治

    6月20日,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孙卫东律师认为,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71条和第77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该小区将住宅用作仓库的业主已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他建议小区其他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和那些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交涉。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罗勇认为,住宅小区变成了仓库,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安静的环境,是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可以要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那些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业主的责任。

    6月21日上午,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的一位卢姓工作人员对笔者说,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小区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违反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罚。6月25日,合肥市城市行政执法大队新站区中队沈队长表示,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对这些业主或者租用者进行劝导,不听劝导者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广大业主一个安宁、安全的生活环境。

    ●相关链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和第50条规定:物业使用中住宅小区业主不得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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