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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银元售假 加倍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3-01-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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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张 杨 记者游 婕)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投资理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把目光投向了收藏品市场。然而,收藏品市场的杠杆性也相伴着较高的风险性,尤其是在金银类制品的收藏上还存在着产品纯度和真伪等问题引发的风险。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8月16日,张女士在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9套“银元大系”产品,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及经理向张女士承诺其所购买的产品“含银99%”,并在发票上注明了含银量。
  8月21日,张女士将购买的“银元大系”产品送到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送检制品表面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即张女士所购买的注明含银量为99%的银币只是镀银制品。就此张女士认为,商家将镀银制品当做纯银制品出售给自己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一纸诉状将出售该产品的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镀银制品和纯银制品在被告公司均有销售,二者价格相差悬殊。纯银制品的市场单价是公开透明的,是一般消费者应该掌握的常识。原告在购买时主动要求购买镀银产品,为了送礼用还选择了纯银产品的包装。因此,被告公司在向原告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不应该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9套“银元大系”产品,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订金收据及专用发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收据和发票上均注明含银99%,但后来经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该产品为镀银制品。鉴于产品成分与订金收据、发票上的记载严重不符,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张女士5.4万元货款,并赔偿张女士5.4万元。原告因检测产品而支付的检测费用200元由被告承担。
●法官释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欺诈行为产生的加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加倍赔偿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但是在适用中也存在问题,一方面,加倍赔偿的要求需要消费者主动提出,如果消费者不主动提出则视为放弃加倍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与经营者相比在实力上有很大的悬殊,维权之路相当艰难。
  就上述案件来说,关于工艺品、收藏品能否适用《消法》中加倍赔偿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消法》中的消费应界定为生活消费。消费者对于工艺品和收藏品的购买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在消费者投资工艺品和收藏品受到欺诈时不应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消法》中第二条所说的生活消费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只要不是为了生产消费而进行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为生活消费。在案件的审理中,因双方均知晓原告张女士购买该商品的目的是送礼,被告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的购买行为系投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适用《消法》的规定。就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与经营者相比,通常欠缺交易经验、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如果在界定消费行为时做出缩小解释,无疑会使消费者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与《消法》的立法初衷相背离的。 (游 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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