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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物权法司法解释 预告登记后“一房两卖”无效
江苏消费网 (2016-03-02)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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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老百姓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又一重法律保障。

  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六方面。

  物权法规定,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许多开发商存在“一房两售”甚至“一房多售”等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只要买房时做了预告登记,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广告管理新规

  网站客户端

  须展示公益广告

  3月1日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数量,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办法要求,公益广告应当价值导向正确,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应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不达标

  将纳入信用记录

  旨在提高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节能监察办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详细对违反节能法律规章行为的处置,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规范等做出了规定。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监察机构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监察机构将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若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监察机构将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新华社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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