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江苏消费 >> 正文

江苏消费

徐州沛县残疾人企业贷款遭建设银行强收管理费
江苏消费网 (2012-07-31) 来源:本网原创
阅读: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讯 银监会针对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展开专项治理工作,并出台“七不准”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然而,那些因遭银行乱收费蒙受损失的客户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江苏徐州沛县一家残疾人企业的职工向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反映,公司在向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支行申请贷款时,被违规收取了4万多元管理费,银行的霸王行为给这家弱势企业造成极大的伤害。

投诉:贷款须交4万多管理费

    6月5日,记者接到投诉信称,徐州辛勤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残疾人福利企业,安置了70多名残疾人就业,属于特困企业。为解决经营资金短缺问题,2010年8月,该公司向建行沛县支行申请了300万元贷款,而在发放贷款前,公司被要求必须交纳47790万元“管理费”,否则银行就不放贷款。“公司为残疾人提供工作,让我们找回了生活的信心和希望,但是银行的霸王行为让我们很‘受伤’。”公司残疾职工代表韩友田和兰东亚说,因公司贷款受限以及其中的障碍,致使公司拖欠了他们两三个月的工资。

    “真是雪上加霜”,该公司总经理郝先生向记者证实,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社会福利企业,经营状况不算好,为了搞好经营,公司向建行沛县支行贷款,并且按规定交纳利息,但是被要求交这笔莫名其妙的“管理费”让他很为难。考虑到企业要维持下去,给这些残疾人生活有个保障,公司最后向银行交了这笔费用,但是郝先生一直不解,建行收了钱之后,到底提供了什么管理服务?“连贷款协议始终都没有提供给我们,根本没有什么额外服务”。郝先生说。

    就在今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七不准”规定,对银行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郝先生认为,建行沛县支行强行收取的4万多元的管理费很明显是属于乱收费,建行应当退还费用,同时对相应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与其交涉进展并非想象的容易,屡次交涉,屡次遇推脱,至今未果。

调查:银行自行将“利改费”

    接到投诉之后,记者调查了相关情况。

    6月14日,记者致电建行沛县支行龚副行长,他向记者承认,该行确实曾经向这家公司收取了这笔费用,但他认为,这300万元的贷款利息是按照基准利率交纳的,只要在国家规定利率范围内,银行可以上浮贷款利率,银行要求这家公司交的这笔“管理费”,相当于上浮了贷款利率,将利息转化成了管理费。

   为什么不直接上浮利率收取利息,却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针对记者的追问,该副行长表示,银行有一个账户管理费科目,而且双方签订了账户管理协议,收费就是合理的。该负责人未就为何贷款要以收管理费为前提,以及没有向客户提供贷款合同等问题给出解释,只称是上级规定。

    针对贷款要收管理费问题,记者也向建行江苏分行办公室进行了反映,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安排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再给予记者答复。6月14日,建行徐州分行办公室主任袁兴亮向记者来电表示,在四部委下发文件以前,这项收费符合规定,现在是否符合规定,要查一下文件,目前他们正在调查此事,等有了结果,将及时通报给记者。

    在记者多次追问后,7月9日,建行徐州分行向记者传来调查说明函,称2010年7月徐州分行小企业中心同意为该企业提供300万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并确定贷款综合收益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沛县)支行发放该笔贷款,综合收益率中有4.779万元列为中间业务收入,计入单位账户余额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收费依据建徐发【2010】33号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格表中非基本结算类的单位账户余额管理费核算科目。”该回复中称,沛县支行是按照该文件要求进行收费。

观点:强收费涉嫌侵权

    “贷款利率是利息收入,而管理费用是中间业务收入”,记者从江苏省银监局了解到,银行的考核体系中,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重要指标,因此,银行自然愿意将这笔费用转化成中间业务收入。目前形势下,银监会监管比较严,相关文件也下发了,各家银行都相对“守规矩”。

    针对上述情况,相关法律人士接受采访时也发表了观点。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认为,相关部门对银行贷款收费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银行的行为明显是违规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认为,银行在企业贷款时提出收费附加条件,这种行为涉嫌构成乘人之危。《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与其缔约,涉嫌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贷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专家表示,近年来,信贷纠纷越来越多,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呼吁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要保护金融安全,应该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它稳健经营,最核心的问题是监管好他”。

国家发改委:利息和收费是两个概念 严查违规收费行为

    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董志明在参加“全国纠风工作系列访谈”时,接受了记者提问。

    针对一些银行将收取服务费作为贷款前置条件的现象,董志明明确指出,商业银行收取相关服务费,首先银行要为企业或者客户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必须是企业或者客户自愿地提出需要银行提供这种服务,按照银行和企业或者客户的双方要求,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银行收取费用以后,应该按照协议要求的服务内容履行义务,提供具有实质性的服务,才能收取费用。银行不能违反企业和用户的自愿的原则,在贷款之机,强制或者捆绑收费。

    银行可以把部分利息转化为收费吗?对此,董志明表示,利息和收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利息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然后收取相应的利息。收费是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不能强制收费,或者以捆绑的形式强制收取,更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增加企业的负担。如果违反了自愿的原则,强迫企业和客户交费,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服务,这本身就是违规的。

    据介绍,发改委目前已在全国查处多起银行借贷款之机强收费用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对这些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根据案件情节,分别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本网将继续关注。(孙林美)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