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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南京江宁文鼎雅苑楼盘预售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2-08-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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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军本报记者 薛庆元

  倾半生积蓄,举全家之力,普通百姓买房实在不是件轻松容易的事。比沉重的经济负担更让购房人郁闷的是,购房过程中随时可能遭遇霸王条款。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在购房合同中单方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已然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购房人稍不注意就落入对方布置好的陷阱。

问题房引出不平等条约

  近日,南京市民郭小姐在南京江宁区文鼎雅苑买了套新房,交付不到1个月,发现十几平方米的楼板上有几十条规则裂缝,剪力墙混凝土内有大量黄泥,无法承受隔层重量。郭小姐与开发商南京江宁科学园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涉,并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裂缝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楼板厚度部分不达标。郭小姐要求开发商按违约条款进行补偿或者退房,但开发商只同意对房屋进行加固处理。

  郭小姐认为,自己虽然已收房,但楼板厚度不合格,开发商需要时间整改,那么收房时间应该以整改合格后为准,开发商应按照延迟交房对其进行补偿。可当郭小姐拿出购房合同准备向开发商索要赔偿时,竟发现自己跟开发商签了一个“不平等条约”。

  记者从郭小姐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看到,购房人延迟交付房款,按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延迟交房,则按每天万分之零点二支付违约金;购房人延迟交款经开发商催告10天未付,开发商即可解除合同,开发商延迟交房经消费者催告90天未交,购房人才可解除合同。

不对等合同条款无效

  “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履行的条款苛刻,自己却想方设法规避责任,把购房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只要合同中涉嫌霸王条款,就应视为无效。”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福7月30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严以律人、宽以待己是某些开发商的共性,具体体现在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不对等。

  刘万福表示,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提供的强势方,理应承担更大的违约责任,对于弱势的购房人才显得公平合理。上述案例中购房合同约定明显有利于开发商,如果消费者签订了含有不公平条款的合同,1年内有权向法院诉讼提出修改,法院应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纠正。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购房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对双方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对等,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公平交易原则,可视作无效条款,而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另外,违约责任应进行对等约定,如果出现明显不对等的条款,购房人可以选择不接受该条款约定,并有权要求修改条款内容。

违约责任应对等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对不平等的霸王条款,购房人究竟该如何维权?江苏省工商局合同处前处长谭阿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研读所有条款,一旦发现违约责任条款不对等,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针对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人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的现状,谭阿宁建议购房人向工商机关进行申诉,同时向法院主张调整。不论购房超过1年还是未超过1年,购房人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据谭阿宁介绍,根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机关可以责令格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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