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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网购

网络交易有了更多保障 系列报道(上)
江苏消费网 (2014-03-20)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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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和流行的时代,没有规矩,网络交易怎能成方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消法》于今年315日起正式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春风已经吹到生活的每个角落,当然不会忽略日益壮大的网络交易领域。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广东东莞的先生1月份在京东商城购买了某品牌的手机,之后发现屏幕亮点高达5处之多。打电话给该品牌公司客服要求换或退的的时候,客服回应称:只给维修。

 

网购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多等,这些问题正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如今有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只要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无论是色差大还是货不对板,商家都应立即处理退货。《办法》与新《消法》中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得拒开发票

 

发票作为一种购物凭证,其中包含很多有用的维权信息:如消费金额、消费时间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应该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以免之后出现维权困难的情况。人们在网络交易中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从而导致在网购纠纷中处于弱势。

 

《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新《消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使网络交易具有实体店交易的可靠感,让消费者对网络交易有更多的信任,这是《办法》与新《消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努力的共同目标。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索要发票,出现问题,及时反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样的规定会督促商家提高自身服务,保障所售商品的质量。(刘现娟)

编辑: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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