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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网购

网络交易有了更多保障 系列报道(下)
江苏消费网 (2014-03-22)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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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和流行的时代,没有规矩,网络交易怎能成方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消法》于今年315日起正式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春风已经吹到生活的每个角落,当然不会忽略日益壮大的网络交易领域。

 

强制交易不允许

 

今年1月份,女士在拉手网团购南京站购买了两张电影票,之后消费的时候被告知已过期无法使用。女士联系拉手网客服,客服称之前就提醒了不支持过期未消费退款,因此不能退。在《办法》与新《消法》中有明确规定,此类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经营者强买强卖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公平的交易原则。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于合同或技术手段的不了解,而做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消费者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情况,凡标注“本商品不退不换”或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之类的霸王条款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办法》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个人开网店坚持实名制原则

 

新《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三方交易平台无法免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买来的衣服,货不对板;光顾过的网店已关门,商品售后找不到人;网络购物,没有发票凭证难维权;打开手机,各种商业推销短信。如果这些正在成为你对网络交易的顾虑,那么《办法》和新《消法》的默契配合,将会消除你的顾虑,给你网络交易的安全感。(刘现娟)

编辑: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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