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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购房时慎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0-10-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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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按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但福建省福州市一些消费者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该期限为730天内,导致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近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房时慎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

  据福建省消委会介绍,不久前,福州市某小区业主联名投诉称,由于购房时匆忙签约,事后发现不少与开发商共同约定的条款对己不利,涉嫌霸王条款,如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太长,应变更为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

  福建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为统一监制,但主要条款仍由双方商定,尤其是房屋交付时间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都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经双方签字认可的真实意愿表达,并非霸王条款。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时,才能按法律中规定的90天内办理。尽管上述合同中部分条款貌似不对等,但已有约在先,消费者只能按约定办理。

  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细节问题: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了解有关房产的知识,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条件许可的话,可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为审查合同文本。

  ——注意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购房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前对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不要贪图方便,不细看条款内容,随便妥协,令事后维权受阻。

  ——注意双方违约责任是否对等。要细看双方违约的责任是否对等,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积极主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坚持要求对合同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如果认为消费者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建议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一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合同的相关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不要因为消费者自身违约,而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发现开发商违约,消费者应保留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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