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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预付消费有风险 思量清楚再付钱
江苏消费网 (2010-11-10) 来源:城市消费维权联盟·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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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马吉军/文 郝军/摄)针对预付费消费领域所存在的服务承诺不兑现、交款容易退款难、商家倒闭携款外逃等诸多风险,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消费警示:预付消费有风险,思量清楚再付钱。

  近年来,很多行业纷纷推出“预付费式”消费方式,以办理“会员卡”、“贵宾卡”等方式,推出了各种美容卡、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等预付费式消费卡。消费者通过向商家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便可在以后的持卡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然而,许多消费者在被“贵宾卡”、“会员卡”绑定之后,也招来了诸多烦恼,被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

  北京温女士在一家健身俱乐部花1500元买了一张一年期的健身卡,3个月后,因为一直挤不出健身时间,便向俱乐部提出退卡,要求退还1000元,遭到拒绝,理由是售出的会员卡概不退款。消费者马先生要求退掉洗车卡的原因是洗车排队等待时间总是太长,他去年花1000元办的洗车卡可洗车100次,平均每次10元,洗车店最后倒是同意退钱了,但要按照以前每次洗车30元的标准扣掉此前的洗车费用。李小姐更是生气,她办的2000元的美容美发卡,不久前去消费时,发现该美容美发店已关门大吉,人去楼空。

  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22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从近年来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看,由于一些商家信誉度差、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未建立和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预付式消费存在诸多消费风险。

  一是服务承诺兑现差。商家通常以高额折扣优惠或免费体验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费式消费卡后,才发现服务不尽如意。

  二是交款容易退款难。消费者一旦被忽悠交了钱,就不由得自己说了算,服务的好与坏,你都得忍着,“贵宾卡”卡面上普遍印有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霸王条款往往使消费者陷于叫苦不能的境地。

  三是商家易主,或破产倒闭,突然蒸发;甚至一些不法经营者借办卡之名敛财诈骗、携款外逃,这种风险往往使消费者的预付费打了水漂,且投诉无主。

  四是预付金额、消费情况、所剩余额等资料信息只存在商家的电脑或本子里,一旦发生消费争议,不完全掌握消费凭证、资料的消费者只能任由商家说啥是啥了。

  五是权益受损举证难。大多预付式消费不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多采取口头形式,缺乏详细、明确的书面约定。会员卡上过于简单的格式条款,多是一些“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之类的显失公平合理的条款。这些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乃至规避了商家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因为没有详细明确的约定,消费者往往处于“空口无凭”的尴尬地位。

  为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特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消费有风险,思量清楚再付款,并提醒消费者做到以下五项注意:

  一是要多做比较。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消费形式时,要仔细考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不受促销的诱惑。

  二是不要嫌麻烦。在购买时,需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对于没有合同的,或者预付消费卡卡面上约定过于简单的,要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坚决说“不”。不能图一时方便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用口头合同代替书式合同,以免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无据可依。

  三是要适度消费。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每次充值金额也不宜过多;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以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情况,造成个人损失。

  四是要保存证据。应妥善保管服务章程、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同时,在每次使用以后,要及时核对消费余额,防止余额被侵吞或盗用。对可挂失的消费卡,在丢失时应及时同商家联系,办理挂失手续。

  五是要及时维权。发现商家情况异常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维权。


 
图为研讨及消费警示发布现场

  同时,22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规范此类企业经营行为: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范围、准入程序、处罚规定等。建立预付式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申报登记准入和保障制度,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秩序,预防预付式消费系统风险,维护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收费方法、中止服务退款规定及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纠纷。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借机敛财诈骗、携款外逃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三要建立信用安全保障体系。将预付式消费纳入支付结算服务监管体系,由相关部门承担起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的监督职能,实行第三方代理收存预付款,并根据消费者实际消费或约定消费单元划转至经营者;或者建立预付费式消费风险基金,要求开展此类业务的商家交付风险押金,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或破产等原因,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尽快建立此类业务开办机构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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